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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公布办理商务部12号公告白名单申请渠道

浏览次数:1381次     发表时间:2020-11-24

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商务部白名单流程:

---生产企业已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

---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局)咨询

---确定资料提交单位

---按要求提交证明资料(现场或邮件提交)

---审核通过,结果抄送至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成功加入商务部白名单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请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辖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并初步审核后,统一报送我局。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名单记录,切勿重复申报。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按日收集,报送截至时间为每日下午14:00前。“五一国际劳动节”后按周收集,报送截至时间为每周星期二上午12:00前。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4月27日


深圳各区(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南山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6549823

2

盐田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5229726

3

福田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82918333-2005

4

罗湖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5662875

5

龙岗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8949026

6

坪山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13537837565

7

光明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88211643 

8

龙华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3332169

9

宝安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7848160

10

大鹏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0755-28333422


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如下表格:

填写说明:

1.填报范围仅限于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

2.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

5.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关键材料扫描版,包括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并以证书名称命名该文件;

6.相关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

以欧盟CE认证为例,企业申请CE认证可参见文章: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欧盟准入信息指南(附中国境内CE认证机构名单)


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填写如下表格:



注:1.仅限4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且出口产品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填写;

2.请填报企业务必提供已填报的国外标准认证资料扫描件,及外方接受所购产品标准和质量的相关证明。

填写说明:

1.填报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医用物资,即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

2.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并注明无菌或非无菌;

5.同一产品出口不同国家(地区),请在“进口国(地区)”单元格中合并填写,无须每个国家一行;

6.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和注册文件,在“资质文件”列的同一个单元格中按序号列明;

7.本表格中已填写的“资质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序号请务必与表格中“资质文件”列的序号相同。

8.其他:原则上产品出口应满足进口国标准,如未在进口国注册,请提供对方国授权进口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